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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

发布:2013-07-03 11:44:00     浏览:

西南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

 (校长办公会2013年7月3日通过,西政校发〔2013〕2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协同创新、充分利用校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有关高校、科研单位和实务部门中选聘。

  各学院应根据本院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兼职导师的人数。兼职导师分兼职博士生导师和兼职硕士生导师。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三条 新选聘的兼职博士生导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对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发挥重大积极作用;

  (二)具有相关学科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和博士学位,或者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突出、实务工作成绩显著、领导相关领域的实务工作,并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从其他高校或科研单位新选聘的兼职硕士生导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对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发挥积极作用;

  (二)具有相关学科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从实务部门新选聘的兼职硕士生导师,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下列学位、职称和经历之一:

  1.具有相关学科博士学位或者副高以上职称,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2.具有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有八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3.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有八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获省部级以上“审判业务专家”、“检察业务专家”、“长江韬奋奖”、“中国新闻奖”、“省直辖市奖”或相当荣誉,或担任正处级以上领导职务者。

  (二)近五年在本职工作领域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者调研报告,科研能力足以胜任硕士研究生的论文指导工作。

  第六条  拟聘任的兼职导师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了校际或其他合作协议的,选聘条件依据协议执行。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选聘兼职博士生导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自愿申请,填具《西南政法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申报表》;

  (二)学科组提出推荐拟聘人员名单,填写有关申报材料,报所在学院。所在学院初审同意后,将推荐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审查被推荐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提出是否符合兼职博士生导师意见,请示学校研究决定;

  (四)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聘任,聘任后以学校名义颁发聘书。

  第八条 选聘兼职硕士生导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自愿申请,填具《西南政法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申报表》;

  (二)学科组推荐拟聘人员名单,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并报所在学院;

  (三)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聘任;

  (四)学院将决定聘任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备案后,以学校名义颁发聘书。

  第九条  已被学校某一学科聘任的兼职导师,不得申请参加其他学科兼职导师的选聘。

  兼职导师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提出申请。

第四章 兼职导师职责

  第十条  兼职导师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时,遵循“校内导师为主、兼职导师为辅”的原则。

  校内导师应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及培养质量负主要责任,兼职导师参与研究生的培养,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

  兼职硕士生导师不得单独招收研究生。

  第十一条 兼职导师应了解、维护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应服从学校、学院和学科的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选聘的兼职博士生导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举办学术讲座、讲授研究生课程等方式,参与研究生教学;兼职博士生导师在聘期内应举办或参与学术讲座至少一次;

  (二)与校内导师共同承担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任务,兼职博士生导师应当参与确定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论文选题、论文评阅及论文答辩;

  (三)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社会调查、专业实践或实习便利,并担任实践或实习指导教师;

  (四)吸收研究生参与自己主持的课题研究,为研究生提供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

  (五)为研究生提供就业指导;

  (六)为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利用自己的学术专长和影响力加强学校学科建设;

  (七)积极推动学校产学研基地建设,促进学校和其所在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学校从实务部门选聘的兼职硕士生导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举办学术讲座、讲授研究生实务课程等方式,参与研究生教学;兼职硕士生导师每学年应举办或参与学术讲座至少一次,或每学年参与讲授实务课程不低于4课时;

  (二)参与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为研究生课程设置、内容安排、授课形式等研究生课堂教学活动提供建议;

  (三)与校内导师共同承担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任务,兼职导师主要参与确定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论文选题、论文评阅及论文答辩等;

  (四)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社会调查、专业实践或实习便利,并担任实践或实习指导教师;

  (五)为研究生提供就业指导;

  (六)为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七)积极推动学校产学研基地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从其他高校及科研单位选聘的兼职硕士生导师,除履行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研究生提供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

  (二)促进学校和其所在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利用自己的学术专长和影响力加强学校学科建设。

第五章 兼职导师权利

  第十五条  兼职导师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的,其工作量和报酬分别计算。兼职导师在校内举办学术讲座或讲授实务课程的,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报酬。

  兼职导师工作量和报酬的计算标准,可适当高于校内导师。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为兼职导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

  兼职导师实际参与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享有对该论文的指导教师署名权。兼职导师对在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成果,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兼职导师具体承担学校研究生教学与论文指导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研究生部予以监督。

  第十八条  兼职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由学院负责载入《兼职导师工作档案》,作为考核和计酬的依据。

  学院应参照校内导师指导工作评测系统的相关标准或要求,制定兼职导师指导工作评测制度,将兼职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予以量化。

  第十九条 兼职导师的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后,与学校的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学科组可根据兼职导师的履职情况,提出是否予以续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兼职导师聘期届满前3个月,由其所在学院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对于经考核优秀的兼职导师,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经考核不合格的兼职导师,聘期届满后,学科组不得提出予以续聘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兼职导师履职情况良好、学科组认为需要继续聘任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并报送《兼职导师工作档案》,由原决定聘任学院研究决定。

  本规范修订前聘任的兼职导师聘期届满的,按本规范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兼职导师的其他事项参照《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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