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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2014-09-30 12:18:00     浏览: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经2014年9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西政校发〔2014〕293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等文件的精神,规范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称“TMLC”)检测研究生学位论文以及认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由研究生部和各学院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

  研究生部负责检测工作中的技术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抽检等工作。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以及论文检测报告的分析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应指定专人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在使用该系统的过程中,各学院及使用人员须对系统用户名及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信息严格保密,并严禁使用该系统对本学院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

  第四条  我校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所有学位论文均纳入检测范围。未按要求参加检测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送审及答辩程序。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应当是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推荐的最终定稿。学位论文电子版采用word文档格式,一律采用以下格式命名:作者姓名_学号_文献名称.doc。

  第六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只检测学位论文正文(除目录、参考文献和后记之外的部分)的内容,同时去除本人发表的文献。

  第七条  学位论文应当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开通期间内完成检测。未在规定期间内进行检测的,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在学位论文提交截止时间前1个月开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在学位论文提交截止时间前1个星期关闭。

  第八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学位论文的复制比。

  复制比包括总文字复制比和章节文字复制比。

  总文字复制比,指学位论文中总的重合字数占论文总字数的比例。

  章节文字复制比,指学位论文的某一章节重合文字部分在该章节总字数中所占的比例。

  第九条  学位论文复制比是判断被检测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一项重要依据。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检测结果,对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条  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及所有章节的章节文字复制比均不得超过20%;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及所有章节的章节文字复制比均不得超过25%。

  优秀学位论文的总文字复制比及所有章节的章节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10%。

  确有特殊情况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对于复制比达标的学位论文,发现有抄袭、剽窃等情况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认定是否为合格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经认定为合格的学位论文,方可进入送审及答辩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经检测总文字复制比超过40%的学位论文,取消该学位论文作者的学位申请资格。

  对于经检测总文字复制比不超过40%的不合格学位论文,须由作者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认真修改。修改后由作者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字同意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提交研究生部进行复检。

  对于复检后总文字复制比或章节文字复制比超出合格比例一个百分点之内的学位论文,由作者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字同意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诉,由研究生部组织专家重新认定。

  对于复检不合格的学位论文,须在不少于3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论文、申请答辩。

  第十四条  研究生部在学位论文答辩前随机抽检学位论文。对于在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学位论文,不得进入答辩程序,须在不少于3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论文、申请答辩。

  第十五条  经检测合格的学位论文电子版,视为向学校提交的最终定稿,不得改动。如发现提交的纸质学位论文与经检测合格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不一致的,未答辩的该学位论文不得进入答辩程序,已答辩的本次答辩成绩无效,在不少于3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申请答辩;已授予学位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位。

  第十六条  对于已通过答辩但答辩委员会认定需要修改的学位论文,学位论文修改完成后,提交研究生部进行检测。

  经检测合格的,学位论文电子版自动替换;经检测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无效。

  检测结果的认定参照第十条和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七条  未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西南政法大学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无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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